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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98/j.cnki.42-1704/C.2022.0116

妨害安全驾驶罪结果与行为的实质标准及危险犯类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照

引用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前罪中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后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存在较大难度.在刑法理论上,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归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存在争议."危及公共安全"意指和缓、可控且危险现实化的内容轻微的"一般公共危险",轻于"危害公共安全"所意指的具体公共危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对行为手段的限定,是指行为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短暂)脱离原本的正常行驶状态,轻于"其他危险方法"所要求达到的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失控的程度.形式上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危险结果,实质上要求现实性地存在结果危险的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概念本身存疑,且妨害安全驾驶罪也不符合"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特点.同时,毋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称为"准具体危险犯",因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本就包括危险程度较低的"一般危险"在内.

妨害安全驾驶罪、危及公共安全、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42

D924(中国法律)

2022-0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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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433X

42-170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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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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