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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98/j.cnki.42-1704/C.2021.0914

自动驾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及其责任分配

引用
自动驾驶汽车将驾驶者的身份转变为单纯的乘客,人车分离使得传统刑法理论在刑法主体范围、刑罚体系上均面临挑战.自动驾驶汽车不具备人类的自由意志,人类社会也不允许新的生命形式与其分享资源,赋予自动驾驶汽车以刑法主体地位无助于刑法危机的化解.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三种针对人工智能的刑罚方式,仅能做到理论上逻辑自洽,经不起实践考察,为自动驾驶汽车构建的刑罚体系亦不可行.在对自动驾驶风险分配和刑事责任体系进行构建时,需从类型上分析自动驾驶事故成因,再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制造商、算法编写者等责任主体进行分类判别.从过失犯罪的角度而言,通过检视自动驾驶系统这个复杂的组织体是否尽到客观必要的注意义务,能够为自动驾驶汽车犯罪提供相对实际的论证思路,也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自动驾驶;刑事风险分配;刑法主体;刑事责任;过失犯罪

41

D924(中国法律)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及保障体系研究"2020CFX027

2021-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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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672-433X

42-1704/C

41

202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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