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98/j.cnki.42-1704/C.2021.0815
人脸信息立法保护的规范体系建构
随着人工智能算法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已经逐渐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运用,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为了防止人脸信息被不正当利用,有必要为人脸信息提供前瞻性保护.鉴于人脸信息与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紧密相关,各部门法应当在宪法精神的指引下对人脸信息保护具体化,并关注人脸信息作为个人敏感信息与其他个人信息的不同,为人脸信息保护建构三重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法律保护体系:由《民法典》为人脸信息提供一般性法律保护;由《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人脸信息提供特殊性法律保护;由行政法、刑法为人脸信息提供多元法律保护.同时,充分发挥各类个人信息安全标准在人脸信息保护中的优势,完善标准与法律之间的配套衔接,为人脸信息保护构建一个全方面、多角度的规范体系.
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人脸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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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21-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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