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98/j.cnki.42-1704/C.2021.0712
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应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也是相关教师管理制度的建构依据.因公办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获得是基于政府公务任用,以及从事代表国家履行义务教育责任的服务活动,具有典型的公务性与明显的公共性,凸显了将其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的合理性.相比较来看,公办中小学教师拥有较大程度的职业自主权、更多要承担道德性责任义务,且权益纠纷救济具有行政可诉性,又彰显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性.基于此,需要不断在相关制度上落实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法律地位,明确与其特殊法律地位相符的权利义务体系,建立健全"教育公务员"制度,完善其权益纠纷救济渠道.
公办中小学、中小学教师、国家公职人员、特殊法律地位、教育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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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项目
2021-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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