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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433X.2018.05.010

文化身份合法化与民族文化传承的实践主体建构——以贵州省思南县傩文化传承为例

引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与传承人制度是我国“非遗”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保护、传承与传播传统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非遗”保护的“完整性”、“活态性”特质要求文化保护过程中厘清政府、地方社区与传承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在文化传承实践中发挥三方优势并凝成合力.“非遗”保护工作需要强调“人”的文化主体性、提升个体“文化自豪感”;“赋权”地方社区、文化遗产持有群体更多的话语权与决策权;在人们的文化实践中寻求传统文化基因向现代意义的转化.“非遗”采用主位承袭方式继承与创生“活态”文化有益于尊重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性,有益于增强人们对精神共同体的认同感,有益于培养地方社会“文化民主”意识.在物质文明不断进步的时代,人类生命的丰富性同样需要尊重.将优秀的文化基因传承下去,既是人类的责任也是共筑“精神家园”的文化主体意识的展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保护与传承、完整性、活态性、文化主体意识

38

G122(中国)

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项目“民族传统文化当代传承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研究”MSY16023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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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672-433X

42-1704/C

38

201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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