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433X.2018.01.028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处罚根据新论
犯罪圈之外的自杀行为在加入教唆、帮助的元素后,应否被刑法所规制,是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特质决定其不能适用“故意杀人罪”,需从学理上探寻处罚根据.违法否定说无法诠释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客观存在的法益侵害性;违法肯定说已然溯及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违法本质,但“主从行为”与“附属惹起”的思想不能准确定位教唆、帮助行为导致法益侵害的具体方式.借鉴“共同性”原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应有的处罚根据在于结合自杀行为共同侵害生命法益,行为之间并无主次之分、直接与间接之别,具体表现为导致生命法益被侵害的结果与危险.
教唆行为、帮助行为、自杀、处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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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民委研究项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研究”MSY16027;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视域下网络宗教行为法律规制研究”QSY17004
2018-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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