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433X.2017.05.028
关于我国设立破产监管机构的思考——以IAIR成员破产监管机构为参照
设立专门的政府破产监管机构是IAIR成员国或地区的通行做法,其主要职能是跟踪破产法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破产从业者、作为公共管理人管理个人破产案件.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政府破产监管机构,而是由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指导,但这种做法与法院本身的审判职能并不符合.我国可以借鉴IAIR成员的经验,设立专门的政府破产监管机构,通过跟踪破产法实施,提供政府公共服务,追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高管责任等,保障破产法的有效实施.
IAIR成员、政府破产监管机构、破产管理人、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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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7-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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