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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界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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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界分标准问题,在无认识错误情形下,几种学说博弈过程中,"工具说"过于含糊,让人难以把握;"规范障碍说"过于片面,仅考虑被利用者一方,而忽略了利用者一方;"实行行为说"过于抽象,用与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相当性进行辨别,缺乏可操作性;"行为支配论"具有相对合理性,既考虑了利用者自身的属性,也强调了被利用者的客观状态.在认识错误情形下,"行为支配论"的应用,却引起了法律的不公正,有必要运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行为支配论"进行修正,以克服其在认识错误状态下的理论缺陷.

教唆犯、间接正犯、界分、行为支配论

37

D924.1(中国法律)

2017-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2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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