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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433X.2015.03.006

语言权视角下的广西壮汉双语教育实践

引用
在国际法中,对少数民族语言权的保护主要是从“反歧视”的角度;在国内法领域,国家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少数民族语言在民族自治地方为通用语言的法律地位,同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双语教学在民族教育中的地位。国务院在1957年通过了拉丁化字母为基础的《壮文方案》,此后,新壮文的推广从农村群众的扫盲运动发展到了在壮族聚居区的中、小学中采用壮汉双语教育阶段。今天,广西的壮汉双语教育仍有许多困境,原因有新壮文本身的适用性问题,但最重要的还是广西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地区与外界交流机会的不断增多。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对双语教育的目标进行反思。

语言权、广西、双语教育、民族语言、壮语

D922.7(中国法律)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广西壮族民族识别工作者口述史研究”AE100051。

2015-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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