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433X.2014.05.020
也论我国残疾人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构建--与王迁教授商榷
我国学者对《马拉喀什条约》引入我国著作权法相关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漏,如权利主体的称呼未明确、受限作品及权项欠清晰、实施机制不健全等。权利主体应称为残疾人;受限作品除一般作品外还应涵盖实用艺术品、邻接权之客体;受限权项除复制权、发行权、向公众提供权、公开表演权外还应包括邻接权、翻译权;该条约的实施机制的核心是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制作、提供、交换、进出口机制。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在即,应及时对该条约作出回应。
著作权法、残疾人、著作权限制与例外、《马拉喀什条约》
D923.4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12BFX109;中南民族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YSZ13001。
2014-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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