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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股东代表诉讼激励与约束制度安排立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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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的双重性质决定了要对其进行激励与约束.不同的激励与约束举措及其强度表明了不同的立法政策.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可分为追究经营者与非经营者责任诉讼两种类型.针对这两类诉讼应当采用不同的激励与约束制度.

公司治理、股东代表诉讼、激励、约束、立法比较

29

D908(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06BFX030

200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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