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433X.2007.06.022
国家侵权赔偿制度的"公法化"模式质疑
宪法规定的国家侵权赔偿制度应当包括两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公法性质的国家赔偿制度体系和《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私法性质的赔偿制度体系.本文通过对这两种赔偿制度模式的分析,指出不宜把国家侵权赔偿制度完全"公法化",而应该充分发挥民法规范的调整功能.
国家侵权赔偿制度、公法化、私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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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中国法律)
2008-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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