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433X.2006.01.020
论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之权利的司法保障
语言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对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之权利的特别保护.但我国缺乏可操作性规范,导致司法程序中无法迅速及时地对双语诉讼中的少数民族当事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给予充分、有效的救济.解决这些问题需制定法务翻译制度,并在法律援助制度下建立少数民族及其他少数人语言法务翻译人才库.
少数民族当事人、民族语言、诉讼权利、司法、法务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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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0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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