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433X.2005.05.023
增值税会计中实行权责发生制探讨
建立"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模式,需要全面实行权责发生制.目前采用的是混合制,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规定而放弃自身一般行为原则,存在许多不合理的会计问题.只有实行权责发生制,才能使增值税会计核算符合会计基础理论,才能使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和有用性大大提高,并能使增值税会计模式与所得税会计模式保持一致.
增值税会计、混合制、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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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3(会计)
2005-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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