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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433X.2005.04.024

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缺陷与重构

引用
刑事侦查不应当仅仅是侦查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单方追诉活动,而应当具有一定的诉讼性质.我国的刑事侦查结构不具备控、辩、裁三方主体参与的诉讼构造,侦查权的运作方式呈现出明显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超职权主义特征.应当从侦查手段的保障、侦查行为的严格条件、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拘捕与羁押的分离、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权及司法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重新设计与建构.

侦查模式、特点与缺陷、重构

25

DF793(诉讼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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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672-433X

42-1704/C

25

20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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