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433X.2003.06.012
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范围及认定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适用涉及到刑法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学等不同学科,适用时较为复杂.笔者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认定应该采用医学和心理学双重标准;其范围应该包括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其刑事责任有无的认定应该综合精神病人的行为心理特征,理论上则应以"动机论"为根据.
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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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9.3(法学各部门)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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