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行政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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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433X.2003.05.024

略论行政越权

引用
目前国内对行政越权的研究存在以下缺陷:其一,对行政越权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其二,对行政越权的理解存在泛化的倾向;其三,对行政越权形态的研究局限于<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四,将一些不属于行政越权的违法行为也归入行政越权.文章认为,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行使了其他权力主体的法定职权的行为.行政越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

行政、越权、职权、行政主体

23

D920.4(中国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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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672-433X

42-1704/C

23

200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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