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17/j.issn.1672-3104.2022.03.006
论侵害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民事责任
公有领域资源是衍生新知识、新作品的原材料,是科学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但在信息商品化过程中,错误的或欺诈性的版权声明、侵权警告、诉讼威胁、合同及技术措施等不断圈占、侵害公有领域,使本可以为公众免费使用的信息不断地被私有化、被监管、被加密和被限制,挤压了公众对公有领域享有的自由获取和使用权,消解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立法没有确认公众基于公有领域享有的权利,未确认侵害公有领域行为的违法性,更未明确侵害公有领域的法律责任,最终并不惩罚侵害公有领域者以救济和保护公有领域.为了公有领域的可持续性发展,应加强对公有领域的理论研究,并通过立法明确公有领域概念及公众基于公有领域的权利,明确侵害公有领域行为的非法性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为公众基于公有领域享有的权利提供法律救济.
知识产权、公有领域、虚假版权声明、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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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39
2022-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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