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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817/j.issn.1672-3104.2022.01.007

反垄断法下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合理规制

引用
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在可能损害数字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因此应适用合理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违法性判断.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拒绝交易、搭售以及差别待遇三类行为.由于这三类行为的违法判断并非遵循统一的衡量规则,在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将自我优待行为作为一种独立滥用行为的情形下,应注意发挥《反垄断法》第17条兜底条款的规制作用.在反垄断实践中,应当采用更为简化的"合理原则"进行判断,识别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产生的垄断"杠杆"效应,以及探讨通过"必需设施原则"或是"守门人制度"进行规制的可能性,以实现反垄断法对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合理规制.

自我优待行为、超级平台、合理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杠杆效应

28

D912.2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115

2022-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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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3104

43-1393/C

28

202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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