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17/j.issn.1672-3104.2021.05.006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解释视角与规制边界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有助于填补实务中特定未成年女性未陷入"明显难以反抗"境地时遭受性侵害的处罚漏洞.对性侵害的传统理解立足"性同意"单一视角,未能把握未成年人性被害与成年人性被害之间的差异.在不对未成年人意愿做法律上的重要评价的情况下,应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出发,将解释视角转向"性的优劣地位"."特殊职责"的理解不以"职务"存在为必要,只有落脚于行为人对未成年人的"责任",才能将规制效果坐实.非穷尽式列举的立法设计有利于应对灵活多变的社会现实,但应保持克制,避免滥用兜底规定将不具有优势地位的责任样态纳入刑法范畴.行为人满足条文列举的"特殊职责"便天然处于优势地位,但确实没有利用优势地位形成的影响力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仍存在出罪空间.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性的优劣地位;特殊职责;影响力;出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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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4(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行为人刑法理论在定罪中的再生与限制研究"20YJA820002
2021-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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