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产品适航审定的政府责任:美国经验与中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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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817/j.issn.1672-3104.2020.03.008

航空产品适航审定的政府责任:美国经验与中国应对

引用
以飞机为代表的航空产品需经过政府部门的适航审定,才可投入市场.在承认行政侵权赔偿的背景下,适航审定机构可能面临航空产品事故受害者的索赔.美国判例法将适航审定活动归入政府享有自由裁量事项范围,豁免了政府的侵权责任.中国当前法律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适航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求偿主体、赔偿事项范围等具体问题均未予明确,使政府赔偿责任的范围边界不尽清晰.随着国产飞机陆续投入市场,长期未付诸适用的法律规定有可能被援引为赔偿责任的依据.然而,由政府承担航空产品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欠缺理论与实践理性.我国法律应及时作出修改,以防范给适航审定机构带来不合理的责任风险.

航空产品、适航审定、国家赔偿、行政侵权、产品责任

26

D912.1(法学各部门)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促进航空制造业发展的产品责任制度研究"2019BFX014

2020-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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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3104

43-1393/C

26

202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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