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17/j.issn.1672-3104.2018.04.008
生态修复市场化的法理解构与困境突围
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治理方式,生态修复市场化在国家法律政策中予以明确,实践中呈现出"政企合作"与"企企合作"的运行模式.生态修复市场化的"政企合作"模式打破了传统环境治理的单一政府管制而转变为公私合作,"企企合作"模式将污染者承担生态修复行为(行为责任)转变为向第三方修复企业支付修复费用(经济责任).受制于当前我国生态修复市场化的法治不完善,生态修复市场化面临着生态修复行业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监督管理不畅、责任界定不清等障碍.法律作为有效且重要的社会调控机制,应从生态修复市场化的制度规范、监督体系、责任分配三个维度予以完善.
生态修复市场化、公私合作、制度规范、监督管理、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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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治的生态转型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14ZDC030;2017年江西高校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生态修复责任的司法适用规则研究"FX17206
2018-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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