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17/j.issn.1672-3104.2018.03.008
国际海底区域开发阶段的担保国责任问题
担保国义务包括保护环境等直接义务,也包括确保承包者履行合同并遵守“区域”制度等尽责义务.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咨询意见澄清了担保国责任的履行方式与免责关键在于国内法的制定与执行,不过在“区域”开发阶段来临前需要进一步探讨与担保国责任承担范围与义务相关的问题.开发阶段担保国责任仍属于适当尽责的担保,与主要解决国际法上责任承担的国家责任存在着界限.《“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中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涉及担保国的环境保护义务,为探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担保国制度中的适用创造条件.此外,《开发规章(草案)》中管理局行使权力方面的内容涉及担保国制定与执行国内法的义务,将构成针对承包者的重复处罚问题,需要担保国与管理局合作协商解决.
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责任、“区域”勘探开发、“区域”开发规章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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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3.5(国际法)
2018-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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