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104.2017.04.006
检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性质——基于规范分析的视角
作为地方行政组织,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性质不甚明晰,将其认定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抑或"派出机关"均具有一定的规范依据.然而,第一种定性在现实中将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作出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问题;第二种定性则会遭遇明显的规范困境,它不仅背离了《地方组织法》对于派出机关的设置,而且不符合《宪法》有关行政区划的设计.应对这一两难之境的进路有三:其一是限定和控制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权力,使其基本符合"派出机构"的定性;其二是修改《宪法》和法律,将其界定为一类新型的"派出机关";其三是逐渐取消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建制,代之以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相比之下,第三条进路最为理想.
开发区管理机构、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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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民政部2016年度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委托课题"开发区转行政区的法律机制研究"2016MZRL010610
2017-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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