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104.2017.04.005
反垄断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基本理据与立法模式选择
国有企业的设立目的与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这使得各国在处理反垄断法与国有企业关系方面存在两种不同的立场,导致各国反垄断法在适用于国有企业方面存在两种不同的选择,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覆盖了国有企业,但也有少数立法例将国有企业置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之外.域外反垄断法采用了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来规定对国有企业的适用.从相关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可适用于国有企业,但采取了间接、模糊的立法方法,这并不妥当.我国《反垄断法》应在将来修订时增列条款,明确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国有企业.
反垄断法、国有企业、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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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研究"15BFX172
2017-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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