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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104.2017.01.008

从管制到合作:环境法合作原则下水污染治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引用
水资源的公众共用物属性决定我国必须重塑政府、市场和公众之间权力与权利的配置,实现水污染合作治理。环境法合作原则的内在规范性表明这种合作治理有其应然的法治价值。现行水污染管制模式的集权性、单向性和封闭性导致水污染治理目标的异化、公众参与回应性不足以及司法保障的乏力。因此,应在水污染治理中有序规束各治理主体的权力与权利,明晰治理目标,架构多元合作治理机制,实现环境司法模式及其功能的转型,推动水污染治理迈向顺应法治主流的社会合作治理模式。

公众共用物、环境法合作原则、水污染、管制模式、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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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研究”13&ZD179;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风险的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体系研究15CDC03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环境法合作原则及其法律适用研究”15BFX147;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立法保障研究”CKWV2016395/KY

2017-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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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3104

43-139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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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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