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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104.2016.01.009

《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及表现--兼论决议行为立法问题

引用
《民法总则》的内容设计该如何体现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将是民法典编纂绕不过去的重大疑题。对此,在理论层面,应彻底否弃民、商立法体例之争。在内容上,应注重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在方法上,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统合所有民商事法律关系。在明确了这三个前置性要求后,以理论和实务颇受争议的决议行为著例,就其在《民法总则》中的体系位置、制度安排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究,并尝试从中总结出《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的要点和方法。

《民法总则》、包容性、决议行为、体系位置、制度安排

22

D913.99(法学各部门)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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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3104

43-1393/C

22

201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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