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104.2014.04.015
中美洗钱罪主观要素界定的比较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将洗钱行为犯罪化的国家。《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56、1957节的规定被视为美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核心。其在洗钱罪主观要素的规定凸显了犯罪对象性质明知的开放性,主观罪过包括“蓄意”和“明知”的多样性,“明知”样态包括“推定明知”和“故意不知”的实用性等特点。与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上游犯罪圈明知规定的封闭性,主观故意规定的单一性,主观要素规定不能涵盖洗钱类型等问题形成鲜明对比。
中国、《美国法典》、洗钱罪、主观罪过、上游犯罪圈、犯罪的故意样态
D914(法学各部门)
201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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