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104.2014.01.019
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论
关于《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学界历来有“直接效果说”“折中说”“区分说”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司法判例亦长期不统一。在我国现行法体系内,有体物、受领劳务及金钱返还义务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正当性基础、要件事实方面均存在差异。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场合,因风险负担规则的介入,以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解释此时的返还义务亦不够妥当。但是,“直接效果说”与“折中说”的差异不应过分夸大,两者的区别更多地体现为逻辑自足性的优劣,从实务效果角度观察却并无根本性区别。
合同解除、溯及力、返还义务、不当得利、损害赔偿
D913(法学各部门)
2014-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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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