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通知中的适格主体——兼评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
自罗马法时期,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应为让与人还是受让人的问题已有争论,但迄今为止各国立法对该问题的态度依旧存有分歧.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由让与人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但对受让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则未予涉及.纵观各国立法,将受让人作为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0条应进行扩张解释,将受让人纳入到让与通知的主体范畴,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难题.
债权让与、让与通知、受让人、让与人、适格主体、《合同法》
D913(法学各部门)
2012-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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