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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104.2012.01.013

司法能力主义:对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的平衡

引用
司法克制主义坚持严格的规则主义,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但走向极端化就会损害个案正义,忽视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司法能动主义通过法律原则的适用维护个案正义和司法判决的正确性,但走向极端化就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现代法律和司法判决应该是正确性和确定性的统一,这就提出了司法能力主义,也就是对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进行“执两用中”的整合和平衡.司法能力主义强调法律不仅是技术,亦是艺术,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很高要求.

司法能力主义、司法克制主义、司法能动主义、平衡

18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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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3104

43-1393/C

18

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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