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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104.2011.01.012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引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半来,由于缺少配套的司法解释,其立法目的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以保障有效实现.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范围:对政府信息做了区分,协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关系等.但其内容也存在被政府作为据以拒绝公开口实的可能、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成本、庭审方式不能满足新型案件的要求等问题;因此,增加政府举证责任,借鉴日本<信息公开法>所确立的"屏蔽审查原则",在其中确立屏蔽审查程序等修改是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屏蔽审查原则

17

D912.1(法学各部门)

2011-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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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3104

43-139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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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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