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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104.2010.04.010

论应收账款质权及其公示

引用
虽然美国法中存在着债账质押,但应收账款质权却是我国<物权法>创立的一项新的物权类型,其制度渊源是大陆法系的一般债权质权而非英美法系的债账质押.因不动产收费权被纳入到我国应收账款中,故一般债权质与应收账款质权并不能完全等同.而无论交付债权凭证还是通知第三债务人,均不能达到公示效果因而不能成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法,这使登记成为无奈但明智的选择.

《物权法》、一般债权、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权、物权公示

16

D923.2(中国法律)

201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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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3104

43-1393/C

16

201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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