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104.2006.06.003
劳动能力丧失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问题
劳动能力本质上属于健康权人格利益,不是独立的人格权.劳动能力的丧失是原来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受到他人的侵害后而致使身体残疾的结果.劳动能力丧失赔偿的所得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生活来源丧失说,都存在缺陷,应当予以重构.在确定我国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论据时,应当采用一种更为科学的理论,即以劳动能力为基础的收入丧失说.在实践中,则要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劳动收入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生活上增加的必需支出、特殊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内容.
劳动能力、人格利益、以劳动能力为基础的收入丧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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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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