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104.2006.01.007
论企业国有资产的诉讼保护
企业国有资产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保护,企业自身负有提起诉讼保护企业国有资产的责任,但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缺乏所有人的终极关怀,缺乏人格化、具体化的初始委托人,仅有企业自身的保护是明显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企业自身提起诉讼保护、国有股权代表提起股东诉讼保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保护和国有企业职工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的多重诉讼保护体系,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企业国有资产、公益诉讼、股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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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湖南省软科学项目05ZK3007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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