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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104.2004.03.003

有关商誉权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引用
商誉权是商主体对其所创造的商誉所事有的专有权和不受侵害权.商誉对于商主体而言是追逐超额利润的手段,具有工具价值,不同于名誉权对于自然人的目的性价值,因此商誉权异于名誉权而具有无形财产权性质.在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的状况下,商誉侵权主体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仅造成对于商誉权的保护不力,更易导致商誉权法律性质的混乱,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对商誉侵权形式仅规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能够有力地保护商誉权,应规定更宽泛的范围.

商誉、商誉权、侵权主体、客观要件

10

D923.4(中国法律)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8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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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3104

43-1393/C

10

20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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