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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104.2004.02.010

民事再审与审判监督关系之辨正

引用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与审判监督的关系被立法的"监督情结"和国家本位主义扭曲,呈现出审判监督权的过度发达和再审诉权的缺失,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规律.修订立法时,应当辨正二者之关系,取消由法院内部职权发动再审的"审判监督",将检察院的抗诉监督地位界定为当事人申诉案件中的"公权发动再审者"和公益再审抗诉案件中的"中请人或原告",在制度上区分当事人"再审诉权"性质的"中请再审"和"检举控告裁判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性质的"申诉",以期解决现实中"再审无限"和信访成堆的难题.

民事再审、审判监督、再审诉权、申诉、抗诉监督

10

D915.182(法学各部门)

200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9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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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104

43-1393/C

10

20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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