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104.2003.05.011
浅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本来属于信用卡诈骗,但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要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这缺乏科学合理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共同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既遂应以利用信用卡取得他人财物(或用来支付了费用)作为标准.
盗窃信用卡、冒用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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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2004-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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