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104.2003.04.007
危害国防利益罪适用中的竞合问题
在立法和司法上未能正确处理有关竞合问题,是新刑法首次确立的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罪名在一些地方很少适用的一个原因.正确处理危害国防利益罪涉及的"包含竞合"应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司法适用原则;正确处理危害国防利益罪涉及的"交叉竞合"应在司法中适用"法益保护的完整性"原则;正确处理危害国防利益罪涉及的"并列竞合"有赖于刑法的修正或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充分体现刑法单独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应有价值.
危害国防利益罪、包含竞合、交叉竞合、并列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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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1(中国法律)
200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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