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征农地增值收益的归属
"土地涨价归公"和"土地发展权国有"是被征农地增值收益归国有的主要经济依据.但根据产权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土地涨价归公"实际上只能表明政府有权利"分享"被征农地的增值收益,而不表示被征农地增值收益归国家所有;另一方面,从权属性质看,国有土地发展权实际上是权力性质的,政府不能藉此而直接占有被征农地的增值收益.从产权经济逻辑看,被征农地的增值收益应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于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土地涨价归公"思想和"土地发展权国有"思想容易混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导致权利主体错位.
被征农地、增值收益、土地涨价归公、土地发展权、国有土地、城市化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上海党校系统课题资助项目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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