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230.2006.03.017
论和谐财政的伦理精神
从伦理学看,不应该要求人们做其没有能力做的事,或者做出一种巨大牺牲是明显不合理的,在同利益严重冲突的情况下,要求那样一种牺牲甚至是完全不合理的.这种原则符合了理性到理性自我的概念,使自我主义和利他主义在和谐道德观基础上有机地联系起来.满足穷人基本需要的”消极”权利应该优先于富人奢侈消费的”积极”权利.财政分配道德上的优先性,不仅是和谐财政应该具有的内容,而且是从实质上调整贫富差距以实现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
伦理、道德优先性、和谐财政
F810(财政、国家财政)
2006-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