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230.2005.02.020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之法律效果--对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之妥当性质疑
文章针对我国<保险法>第65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之责的规定,对其妥当性提出质疑;主张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不得免责;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投保后杀害受益人时,保险人亦不得免责;仅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后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得以免责;并探讨了保险人不可免责情形之下保险金的归属问题.
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
DF434(经济法、财政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1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