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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执行案外人财产行为的实体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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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说的法律性质定位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止于排除执行机关的不当执行行为,无法救济案外人因不当执行行为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案外人因不当执行行为遭受损失或损害时,享有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于不当执行行为及其损失或损害的救济应当适用二元评价体系,即案外人须基于诉讼法上的异议权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分别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和私法关系诉讼.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不当执行行为的实体法效力,赋予案外人全面的救济路径.

不当执行、损害赔偿、不当得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D925.1;U416.1;D631.2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2SFB4016

2024-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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