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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违约金调减抗辩之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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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违约金调减的释明问题是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亟待回应和明确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而民事实体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又存在矛盾冲突之处,对于法官的不当释明也缺乏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违约金调减释明的适用困境根源于实质公平与意思自治之间的张力、释明性质上的认识分歧、违约金调减抗辩的属性不明.违约金调减抗辩在性质上属于权利抗辩,不得由法官主动援引和积极释明.例外情形下,法院得在当事人提出抗辩基础事实之时,以探求当事人真意为目的进行消极释明.对于法官不当释明违约金调减抗辩的行为,应赋予当事人释明异议权,并规定法院违反消极释明义务时构成上诉与再审的正当事由.

违约金调减、抗辩、消极释明、程序救济

D925.1;F810.40;F275

2023-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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