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农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以《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为切入点
公共利益一直是农地征收(乃至全部征收)中的基本限制要素,这值得反思.公共利益要件不是为了维护私人的财产权,而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从制度的层面上讲,公共利益因不确定性而欠缺可操作性,"促进经济发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争议凸显了这一点;而从理论谱系上看,公共利益概念欠缺妥善的定义.与私人利益不同,公共利益不是可供享受的现实利益,而是在权利冲突背景下一方当事人得以援用的最终理由.但每项私人利益的背后都是抽象的公共利益,故对公共利益的援用必须谨慎,否则政府很容易利用公共利益来证成自己的行为.公共利益在征收中的角色应当被扬弃和超越,在我国农地征收的背景下,应以"大幅提高补偿"作为公共利益要件的替代机制,以在政府支出层面的限制来限制政府权力.与此同时,应当大力推动集体土地的入市进程,以其作为化解和替代征收机制的另一出路.
农地征收、公共利益、权利冲突、私人利益、补偿
D922.3;F321.1;G6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51
2023-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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