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中的附随义务
《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协议中的履行义务如何构成,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系列判例可以看到,在行政协议之下行政主体不仅应负担协议约定的"主给付义务",而且应负担协议未约定的"附随义务".此"附随义务",既包括《民法典》及原《合同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一般附随义务",还应涵括基于行政主体公共职责的"特别附随义务",即在特殊情形下,行政机关必须启动特定行政职权为协议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将"特别附随义务"纳入行政协议的履行义务范畴,有利于督促政府在缔结、履行行政协议时自觉考虑可能受其影响的协议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协议、行政诉讼、履约制度、附随义务
D925.3;D630.1;F233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2019THZWLJ07
202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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