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防视角下离婚冷静期的运行机制优化
离婚冷静期的正当性建立在婚姻制度的社会属性基础上,其以防范轻率离婚和家庭破裂风险为目的,国家以程序拖延为手段实施积极干预,契合行政法上的预防行政范式.这一制度所预设的风险未覆盖导致婚姻破裂的家庭暴力、虐待、不履行赡养或抚养义务等,程序拖延方式未能有效防范上述风险,行政与司法的叠加规制过重.离婚冷静期运行机制的优化,需以预防不履行家事义务和侵害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等家事违法行为及其引发的家庭破裂风险为目的,充实"查明"职权,为不同离婚情形设置多样化处置手段.
离婚冷静期、风险预防、预防手段、家庭风险、家事违法行为
D922.1;F272.92;F425.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FFX049
2022-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5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