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规范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原来置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之中,后来挪移至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这一位移的结果,表明高空抛物罪的规制对象和保护法益均发生了重大变更.然而,立法这一变更并不可取,有导致增设高空抛物罪以保护公共安全的规范目的 落空之虞.对此,唯有加强对法条的解释才是出路,即通过合理的体系解释,根据高空抛物行为侵犯的具体法益,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高空抛物罪等罪名论处.
高空抛物;规范目的;保护法益;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阈下刑事立法科学性研究"16AFX009
2021-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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