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秩序:国家法的构造与限度
家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社会功能,因此家庭秩序也无可避免会受到公权力的保护与干预.但家庭本身所特有的私密性与伦理性,亦使我们必得深入反思公权力干预家庭秩序的正当性与限度.出于对弱势家庭与家庭中弱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应尽可能提供善的公共品;但在提供保护时国家与法律应推定人们的道德自主性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优先权.
家庭秩序、弱者保护、道德自主性、教育优先权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司法实践中法律与政治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6BFX003
2020-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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