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障行政中的契约工具
契约工具在社会保障行政中的利用已成为常态.厘清契约的不同类型以及适用契约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行政法学需要回应的重要时代课题.契约工具的利用所关涉到的问题存在于两个阶段,即采用契约时和采用契约后.前者涉及到行政行为、行政活动理论框架之内的变化;后者则涉及到公共性的确保问题,这包括程序的保障、责任的重塑等问题.
契约、工具、类型、公共性
本成果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2018-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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